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 建立定期集中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1012-2024-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2-2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 建立定期集中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24〕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7号令)、《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23〕17号)规定和市级要求,现就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建立定期集中清理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根据“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对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对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应当严格履行评估程序和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延长有效期或修改后重新发布。对于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若需要继续实施的,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二、严格有效期制度

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表述方式应精确到年、月、日,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三、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工作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对本单位起草的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清理标准(见附件 1),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部门办公机构或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形成一份集中清理工作报告和集中清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 2)(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填写 ),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并及时启动相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程序。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文件清理结果。

四、落实到期评估要求

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对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初步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的处理建议。积极提倡采用第三方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区政府办公室正式提交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反馈表(见附件 3)和延期申请(见附件4);需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评估意见反馈表、修改申请及修改草案。

五、开展督促提醒

各部门应当要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临近届满预警机制,落实到人、定期梳理、动态更新、及时上报。部门办公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借助嘉定区智慧政务办公平台、上海市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等途径,定期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期梳理和排查。对距文件有效期届满只有6个月、3个月、2个月时,及时向起草科室进行提醒和说明,保障后续评估和延长、修改程序留有充裕时间。同时,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提请领导关注。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把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定期集中清理制度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评估、集中清理等各项工作要求。对部门未按规定启动延长有效期或者修改程序的;或对无故不启动相应程序的起草部门,造成有效期断档法律风险的,区政府办公室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标准.doc

附件2: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建议汇总表.doc

附件3: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4:延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申请.doc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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