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收缴与退还及减量化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5003-2014-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12-2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收缴与退还及减量化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4〕3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规土局、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嘉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收缴与退还及减量化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6
 
 
嘉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
收缴与退还及减量化资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顺利推进本区集建区外工业用地减量化工作,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减量化资金和指标管理,依据市规土局《关于建立区级减量化资金专户的函》及《关于嘉定区集建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会议纪要》(嘉府[2014]4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设立减量化资金专户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及减量化奖励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区财政局设立区级减量化资金专户,各街镇应对减量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减量化工作。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缴纳主体和标准
经营性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凡涉及新增用地,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5070/亩缴纳押金。
对完成上年度减量化任务的街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按50/亩缴纳;
对未完成上年度减量化任务的街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按70/亩缴纳;
工业用地、研发用地押金,由所在镇缴纳;
经营性用地押金涉及镇及嘉定工业区的,由镇(嘉定工业区)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各按50%缴纳;
经营性用地押金涉及街道(含菊园新区)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85%和街道按15%比例缴纳;
公建、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暂不缴纳押金。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的收缴程序
1.工业、研发用地由各街镇向区规土局提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经营性用地由各街镇和区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向区规土局提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
2.区规土局对提交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量和应交缴纳押金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根据区规土局书面通知向相关街镇及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取押金;
4.押金到帐后,由区财政局向区规土局和相关街镇及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押金到帐凭据。
5.区规土局向市规土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押金的退还程序
1.各街镇在取得“198”工业用地减量化立项批复后,以季度为单位,按完成比例向区规土局提出押金退还申请;
2.区规土局就相关街镇已立项批复的“198”工业用地减量化面积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根据区规土局书面通知向相关街镇退还押金,工业、研发用地押金退还街镇50%;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中心押金全部退还,街镇退还50%
4.街镇全部完成本年度减量化项目验收确认工作后,按退还押金程序,申请剩下的50%押金提出退还;对于年度未完成减量任务的街镇,不予退还剩余部分押金。
第五条 减量化资金奖励
1.各街镇在取得减量化项目立项批复后,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提出减量化预拨资金申请;区规土局对相关街镇减量化立项面积进行审核确认;区财政局按区规土局确认的减量化面积,将预付款预拨给相关街镇;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各街镇(按市口径核算)。
2.各街镇减量化项目经区规土局验收确认后,向区财政局提出减量化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土局确认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将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各街镇(按市口径核算),对完成年度减量化任务的街镇,由区减量化办公室,报区减量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视情况再拨付给相关街镇第二轮减量化奖励资金。
第六条 指标管理
各街镇集建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块经验收确认后所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指标均归为区级所得指标,并进入指标平台由区政府统一调配。
第七条 减量化资金的监督检查
1.区财政局负责对押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区财政局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2.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押金及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拟试行一年(201511日至1231),若此期间市级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有所变动,区政府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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