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1001-2024-003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24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24〕2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报管理,规范政府公报编辑、审核、发布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权威发布和标准文本作用,确保政府公报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政府公报的编制、审核、发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报,是指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集中、统一刊载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的法定公开出版物。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政府公报工作应当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依法、准确、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公报编制
第五条 职责分工
政府公报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公报的编辑、审核、发布、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公文起草、内容校核、保密审查、审批签发、公报报送等工作;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六条 刊登范围
政府公报应当刊登下列内容:
1. 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区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文件;
3.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
4. 区政府的人事任免决定;
5. 其他应当刊登的文件。
第七条 栏目设置
政府公报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文件、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部门文件、街镇文件、人事任免等栏目,按照栏目顺序依次分类,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当期无内容的栏目隐藏该栏目。
第八条 格式要求
政府公报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范字体、行距、颜色、标志等,统一公报编排格式,统一公报编号刊期。
政府公报采取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
第三章 政府公报审核
第九条 审核主体
区政府办公室要联合区委保密办、区司法局统筹做好政府公报审核工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保障政府公报审核工作正常开展。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纳入政府公报文件的审核工作,确保内容数据准确、格式表述规范。
第十条 审核内容
政府公报的审核内容包括:
1.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报中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上级政府的相关规定。
2.政策的权威性:确认发布的政策文件经过了合法合规的制定程序,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3.信息的准确性:核实所公布的数据、事实、时间节点等信息,避免出现错误或误导性表述。
4.语言的规范性:检查语言运用是否规范、恰当,语句通顺,标点符号使用正确,无错别字和语法错误。
5.格式的标准化:遵循既定的格式要求,包括页面布局、字体字号、段落划分等方面的规范。
6.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起草单位在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时,应当同步考虑公文的公开属性、是否纳入公报等;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做好政府公报登载文件审核工作,经区司法局、区委保密办等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制定的文件:严格执行分级审核程序,起草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纳入政府公报进行审核,并对排版格式文本进行校核,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后,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对不符合纳入政府公报条件的文件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文件经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确认后,实时推送至当期政府公报。
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
政府公报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通过弹框提示、预览审查、错敏字排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率。
第四章 政府公报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要求
政府公报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重要政策文件等应当在施行前先行刊登,未经政府公报公布的,不得实施。对需要政策解读的文件,应当要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并在“上海嘉定”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文件发布页面准确做好双向链接。
第十四条 发布周期
政府公报原则上每月至少发布一期,每月1日生成政府公报期刊号,每月实时动态发布政策文件;政府公报以月刊为主汇总出刊,并可视情况不定期汇总出刊。
第十五条 发布渠道
政府公报以电子版、纸质版等形式免费向公众发放,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向社会公开发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各街镇设置免费政府公报线下发放点,供公众便民查阅、利用。
第十六条 检索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丰富检索功能,支持按照标题、正文、发文机关、公文文号、公报期数、发布日期、主题分类等多种形式查找政策文件。
第十七条 订阅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增加订阅功能,自动精准推送至订阅用户;设置综合经济、产业发展、商业贸易、科技创新、城建规划、交通运输、房屋管理、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标签,订阅后通过手机短信将文件发布网址推动至用户。
第五章 政府公报管理
第十八条 存档管理
政府公报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电子版政府公报永久保留。
第十九条 数据管理
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加强对政府公报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对已纳入政府公报的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做好政府公报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检索服务。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公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府公报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技术保障
区网宣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数据局负责“上海嘉定”门户网站、“上海嘉定”微信公众号、“上海嘉定”APP、随申办市民云“嘉定区旗舰店”等载体政府公报的运营维护,共同做好数字化政府公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
政府公报编制、审核、发布、管理等工作应当纳入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政府公报工作开展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未按要求编制、审核、发布政府公报的,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4日起施行。
附件:嘉定区人民政府公报刊载文件清单(2024年试行版)
序号 | 文件类型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备注 |
1 |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嘉府规 | 区政府 | |
2 | 部门、街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嘉*规 | 各部门、 各街镇 | |
3 |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 | 嘉府发 | 区政府 | 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嘉府任 | 人事任免 | |||
4 |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 | 嘉府办发 | 区政府 办公室 | |
5 | 部门、街镇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 | 嘉*文 | 各部门、 各街镇 | 包括规划、计划、纲要、意见、措施、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办法、细则、规定等文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