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嘉定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5007-2025-003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7-1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嘉定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25〕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应急管理局拟定的《上海市嘉定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上海市嘉定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街镇级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监测和预报

3.1地震监测预报

3.2行业监测

3.3临震预报

3.4震情速报和评估

4.应急处置和救援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4应急响应

4.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6舆情应对

4.7区域救援协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过渡性安置

5.4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经费保障

6.6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奖惩

7.2预案解释与实施

 

附件:嘉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结合嘉定区城市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体制机制,规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程序,综合提升本区防震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全力保障经济社会正常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嘉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本区的地震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本区地震灾害分级参照《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等级

分级标准

一般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3.0-3.9级(均含)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全市普遍有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无直接人员死亡。

较大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4.0-4.9级(均含)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全市普遍震感强烈,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

重大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5.0-5.9级(均含)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100人以下死亡的。

特别

重大

1.本市行政区域(含本市行政边界50公里内海域)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

2.其他地区(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本市,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死亡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嘉定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区城运应急委的统筹协调下,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转为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以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审议本区抗震救灾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导各街镇、各成员单位、属地应急管理中心和居村(社区)等基层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三)协调各街镇、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明确地震应急响应等级,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开展紧急救援救助;

(五)协调驻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六)必要时,提出临时或特别管制建议;

(七)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等工作情况;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区城运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

(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十一)将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并做好向区档案馆的材料移交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负责同志担任。

2.2.2 指挥部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一)监测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气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联合专家组、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组成,承担震情趋势发展研判,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气候、水文、环境、地质综合监测等工作。

(二)救灾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建设管理委、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体育局、区红十字会和相关街镇组成。承担组织实施各项救灾安置措施、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受灾群众的过渡安置等工作。

(三)救援抢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综合协调,区消防救援局、各行业相关专业力量、社会民间救援力量以及相关街镇等组成,负责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行业保障组。由区经委、区数据局、区水务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房管局、区交通委、区国资委、国网上海嘉定供电公司、市北燃气嘉定分公司和相关街镇组成,负责全区供排水、供气、通信网络、供电等重要行业的应急抢险和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五)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嘉定分局牵头负责,相关街镇配合,负责社会面维稳和重要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会同交通部门保障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六)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嘉定分局和区交通委协同牵头,相关街镇配合,协调应急运力优先保证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七)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委、区经委、区农委、区市场管理局和相关街镇组成,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期间生活必需品、农副产品和抢险救援装备等物资基本供应。

(八)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和相关街镇牵头,区红十字会参与,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临时医疗点设置等工作。

(九)宣传动员组。由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团委、区科委、区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科普宣传、舆情应对和社会动员等工作。

(十)救灾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组成,负责协调接收社会救灾捐赠,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监督全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2.2.3区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嘉定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具体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实施后续处置和协助组织全区应急联动工作。

2.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区级指挥部和相关街镇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现场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街镇级指挥机构

各街镇应当参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街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属地应急管理中心和居村(社区)等基层落实救灾安置、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情报送、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专家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有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气象灾害、医疗救治、重点行业和相关工程技术专家、学者等组成,为区抗震救灾决策指挥提供技术和决策咨询。

3.监测和预报

3.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本区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地震信息;应急状态下,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增加会商频次。

3.2行业监测

气象、应急管理、建设、住房、农业、交通、水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害特点,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动态做好行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3.3临震预报

临震预报信息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统一发布。

临震预报信息一般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传真、新媒体平台及市多灾种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接收。

收到地震预报后,区、各街镇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密切跟踪地震预警信息,协助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向市地震局等单位报告有关信息。

(二)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三)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备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四)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可用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执行市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临时停课、停产、停业应急指令。

(九)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3.4震情速报和评估

地震发生后,按照市地震局发布的震情信息,及时提供本区地震烈度分布图、极震区和灾情快速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力量部署、灾民安置和救灾物资调拨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应急处置和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属地应急管理中心、居村(社区)和有关责任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地震灾害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

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各有关应急单位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核实基本情况,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事件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4.1.3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震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街镇、居村(社区)做好地震灾害续报和终报工作。区政府及应急等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部门汇总数据,做好续报和终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事发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地震灾害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体系,组织指导街镇、居村(社区)和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市地震局协调专业技术队伍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提供地震趋势意见、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报告和抗震救灾辅助决策建议。区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建管、房管、交通、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机构)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3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本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级,I级为最高级别,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等级。其中,IV级、III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II级、I级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对于地震事件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市启动响应等级的要求,负责本区域抗震救灾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4应急响应

4.4.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指挥调度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密切关注震情发展,及时转发市地震灾害预警信息,通报街镇及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因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重要基础设施故障等隐患进行排查;

(二)组织应急、气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会商,开展震情速报、灾害快速评估工作,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

(四)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点,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五)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六)各街镇、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七)遵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内容。

4.4.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赶赴受灾街镇,指导街镇政府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二)指导受灾各街镇启动《上海市嘉定区突发事件人员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做好受威胁人民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三)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灾区环境和气象监测预警,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四)视灾情派遣专业力量进入受灾区域进行灾情探查;

(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重要行业设施受损情况,开展抢修和维护供排水、供气、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电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视情组织开展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隐患排查;

(七)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安全;

(八)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九)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等宣传报道工作。

(十)遵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内容。

4.4.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响应,视情采取交通管制、物资管制等措施;

(二)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应急处置救援,协同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态发展等信息;

(三)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区震情、灾情信息和应对情况;

(四)加强气象、水情、大气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防止多种自然灾害叠加。加强易燃易爆危化品与核生化产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五)调动全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全面投入开展生命搜救等紧急处置工作;

(六)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并依托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难、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在灾害应对过程中注意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利用网络、自媒体、微信等传播虚假和震情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民众安全感;加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生命线工程枢纽、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及时处理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八)组织实施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通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群众生活物资和保障城市运行相关物资的运输;

(九)启动全区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统筹调度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出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启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视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区内外捐赠款物;

(十一)协助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灾损评估报告;

(十二)组织本区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迅速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加强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安排或调配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十四)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救援等信息。

(十五)遵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内容。

4.4.4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进驻本区的外来抢险部队、专业救援队等救援人力提供便利;

(二)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开展失散人员查询及通告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视情组织群众向本区外疏散,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转移到非灾区,做好相应交通保障、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三)必要时,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本灾区搭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四)遵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内容。

4.5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并经评估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全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要求传达与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命令。

4.6舆情应对

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数据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加强与地震灾害信息相关的社会舆论引导,共同落实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辟谣宣传,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7区域救援协作

嘉定区周边区域发生地震灾害后,受灾区域提出增援需求的,立即启动跨区域应急响应行动,实现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互补互调、就近增援;国内其他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调派救援队、医疗急救队、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参与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各街镇根据本地区遭受地震灾害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地震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区民政、应急等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做好疫病防治和污染消杀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公安嘉定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2调查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地震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区震灾评估报告后报区政府,并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时,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本区的震害最终评估与统计工作。

5.3过渡性安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

安置地点应选择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属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5.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支持和指导下,协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协助恢复重建计划的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指导下,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情况紧急时,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以“全灾种、大应急”理念为指导,构建以区消防救援局为主力,以驻嘉部队和武警大队为突击,以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专业骨干和重要支持,公益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实际,统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街镇建立完善基层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力量。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动地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本区、各街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区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地震灾害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重点加强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城运应急办会同应急、规资、气象、城运中心等部门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将地震、地质、气象等动态信息数据接入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应急指挥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为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提供保障。

6.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本区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坚持平战结合、融合共用,综合统筹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场所(馆)、大型商业体(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区、各街镇应加大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区、各街镇应当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避险安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场所避险安置应急演练。

应急、规资、国动、建管、教育、体育、文旅、绿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协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场所基本情况,健全完善场所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管制度。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场所启用正常和有序运行。

6.4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专常结合的储备格局,以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调整并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地震灾害相关的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防护、应急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确保各类物资装备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6.5经费保障

用于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区性地震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经费,按财政事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分级负担。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地震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宣传动员、培训和演练

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地震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地震应急演练。

街镇、社区(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7.附则

7.1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嘉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地震速报预警,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和震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灾害救助、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履行上海市嘉定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加强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及街镇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

3.区城运中心负责履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职能,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负责应用城运平台系统梳理网格化、智能感知、12345热线等主动或被动渠道发现地震灾情后隐患并及时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享信息。同时,履行上海市嘉定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事项。

4.区委宣传部负责关注地震发生后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统筹震后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震情、灾情的网络传播,防止误导和炒作;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网络宣传;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的动态新闻报道和公众信息发布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地震期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负责震后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协助安排工程建设资金。

6.区商务委负责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参与推动商场(商业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合推动完善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负责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及时组织物资调运。

7.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工作;参与推动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调落实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协助参与规划和实施学校灾后重建相关工作。

8.区科委负责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智能化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科技引领和技术支撑;协助宣传动员组做好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工作。

9.公安嘉定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指挥协调灾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地震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灾区公安系统单位(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安置等工作;协调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沪人员的出入境管理。

10.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老机构、福利机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1.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抗震救灾依法行政工作; 将抗震救灾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规划并督促、指导实施,参与地震灾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12.区财政局负责将涉及抗震救灾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指导主管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13.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严防次生地质灾害;指导地震灾区地质环境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1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地震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5.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城市燃气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并指导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

16.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房屋调查相关工作,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17.区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8.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农业损失评估和生产恢复自救,协助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消杀工作。

19.区水务局负责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灾区安置区紧急用水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急抢险和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20.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各景区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推动各类景区、文化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2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灾时价格,稳定市场供应,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按职责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制(修)订抗震救灾领域地方性标准。

23.区外事办负责做好在区外籍居民及法人、在区港澳同胞及法人因地震受灾伤亡等相关协调工作。

24.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国资系统企业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协调国资系统企业落实抗震救灾、应急保供、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

25.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灾区生活废弃、污染物的管理和处置,加强震后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参与推动各类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6.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加强对全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情况督查检查;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协助属地政府落实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开放设施,作为人员转移安置备用安置点。

27.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加强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灾情处置和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8.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社会捐赠工作。

29.团区委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0.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嘉部队、预备役、民兵等参加应急救援。

31.区气象局负责加强地震灾区气象预报监测预警,为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32.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承担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负责协调村居应对工作,督促村居履行相关宣传工作,做好村居受灾信息上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灾后安置工作。

33.区数据局负责数据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协调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34.区民族宗教办负责本区域宗教场所因地震受灾人员安置和灾后评估、重建等相关工作。

35.区委台办负责做好本区台胞及法人因地震受灾伤亡等相关协调工作。

36.国网上海嘉定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37.市北燃气嘉定分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确保灾区燃气恢复供应。

38.邮政上海青浦分公司负责协调物流应急运力,确保灾民转移安置、救援队伍通行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39.城发集团负责供水、排水设施抢修保通,保障管网正常运行;负责受灾地区废弃物、医废和危化品清理处置。

40.其他市驻嘉定区行业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抗震救灾与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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