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0304003-2026-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4-15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规〔2026〕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6415

嘉定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房屋协议置换行为,维护协议置换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协议置换工作风险防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房屋协议置换,是指由实施主体与相关权利人基于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房屋置换及相关补偿、补贴、奖励等事宜订立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相关权利人,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

第三条 (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要求)

以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可开展房屋协议置换。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且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等要求必须搬迁房屋的项目;

(三)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需先行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

(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协议置换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体为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负责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计划、拟定方案、组织评估、协商签约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安置方案的报批等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具体实施协议置换工作,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规划资源局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区房地征收中心为本区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全区协议置换工作的计划部署、统筹平衡、协调推进、工作检查和工作人员监管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嘉定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条件)

确需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应在房屋协议置换公告前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

(一)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一般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置房源,应确保安置房源所在地块为净地。

协议置换的相关权利人在外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原地回搬安置的项目在外过渡期不得超过五年,采取原地回搬安置方式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拟开展协议置换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区房地征收中心提出申请并获批后,方可开展协议置换工作(其中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项目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房地征收中心应向实施主体出具回复意见。

第八条 (协议置换范围的确定)

区房地征收中心会同实施主体、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房屋协议置换范围。

第九条 (协议置换范围确定后的行为提示)

房屋协议置换范围确定后,实施主体应在协议置换范围内发布协议置换公告。公告中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人在公告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对于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在协议置换补偿时不予认定。

第十条 (房屋调查登记)

实施主体对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公示。相关权利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实施主体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协议置换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置换方案的拟订和修改)

实施主体拟定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方案应当包括:

(一)房屋协议置换的目的;

(二)房屋协议置换的范围;

(三)置换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四)补贴和奖励标准;

(五)搬迁费、过渡费等有关费用标准;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七)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八)签约期限;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机构名称;

(十)其他事项。

实施主体在方案拟定过程中,应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 (协议置换方案公告)

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主体应当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的选定)

从事房屋协议置换项目的估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和业务范围,符合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要求。

估价机构由实施主体组织房屋协议置换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协商选定,或组织相关权利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价值评估)

被置换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由实施主体确定,原则上为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协议置换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集体土地上协议置换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本区房屋协议置换的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方式,分别参照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的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方式确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以房屋协议置换方案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

本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的协议置换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其他方式;非居住房屋的协议置换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执行。

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的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的补偿、补贴和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的签订)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由实施主体与相关权利人签订。

实施主体应与相关权利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权证移交等事项,签订房屋协议置换合同。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采用市房屋、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版本,实行电子签约。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制度)

(一)备案制度。区房地征收中心对本区开展的房屋协议置换项目应严格把关,细化协议置换项目的申报、备案流程和材料清单,统筹平衡区域内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标准,实施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的备案管理。

(二)监管制度。区房地征收中心负责对本区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进行监管,并对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

(三)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实施主体应强化廉政风险防范,落实“三重一大”、“一岗双责”等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强房屋协议置换资金监管,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主体应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补偿结果,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档案制度。实施主体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协议置换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在外过渡联动管理机制。区房地征收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议置换的相关权利人逾期在外过渡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430日止。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房屋协议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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