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1013-2016-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6-05-16 |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16〕35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嘉定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明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规则和流程,根据《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嘉府发[2015]37号)和《嘉定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嘉府发[2015]38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以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方式产生,依据聘任合同管理,在聘任期限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
第三条 嘉定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司法局共同负责全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指导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及其他单位要落实内设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及其他单位应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聘用单位应将聘任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及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列席区政府专题会议,就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法律论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见附件一)的法律论证,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从法律层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区政府聘请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参与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不少于5件。
4.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区政府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参与审查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5件。
5.参与行政应诉、仲裁案件的办理工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当完成案情分析、准备应诉材料和出庭应诉等工作,并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6.参与行政赔偿及其他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7.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调处,出具法律意见书。
8.参与处理涉及聘用单位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9.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11.参加以聘用单位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法律文件。
12.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
13.协助拟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
14.协助进行政府法律事务专项研究或调研,形成研究论证报告或调研报告。
15.根据聘用单位需要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16.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专题会议流程
区领导认为需要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区政府专题会议的,应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具体需求,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及明确所需法律顾问专长领域。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需求后,根据所需法律顾问专长领域通知相应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并将相关材料一起转送承办法律顾问。
承办法律顾问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完成法律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签署承办法律顾问姓名并于会前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承办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后,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相关领导。
遇紧急会议或会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区政府法制办收到需求后应及时通知承办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专题会议,会后承办法律顾问将会上所发表意见及其补充法律意见,通过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形式,签署承办法律顾问姓名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调阅资料、开展调研、组织座谈会、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的,区政府法制办和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提供条件。
第八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积极、认真的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对政府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得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接受媒体访谈或者网上发送信息等任何方式予以披露。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事务;如有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及时向聘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条 各聘用单位应当做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记录,建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并于次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附件二)。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每年12月底前会同区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对全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主要采取法律顾问自评、聘任单位评议、考核组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由法律顾问个人从履行职责、承担义务、遵守纪律、奉献社会等方面进行自评,聘任单位考虑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工作实绩、服务能力、社会效果等因素做出评议。考核组根据个人自评与聘任单位评议意见予以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必要时印发《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附件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样式)
附件一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专项规划等的编制;
2.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及制度安排;
3.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4.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制定;
5.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住房、旧区改造等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6.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聘用单位名称)XXXX年度兼职政府法律
顾问工作报告(样式)
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的基本情况
1.选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情况(包括选聘过程,签订合同、服务报酬等情况)。
2.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论证情况(具体列举何时何事项)。
3.律师参与审核规范性文件情况(具体列举文件名称)。
4.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仲裁、行政赔偿案件等情况(具体列举案由、审理机关、审理结果等)。
5.律师参与领导信访接待,参加矛盾化解和调处工作情况(具体案例、数量等)。
6.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情况(具体列举)。
7.律师参与涉法事务协商、谈判,审查合同相关情况(具体列举)。
8.律师参与的其他重要事项。
9.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情况。
二、建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取得的成效
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本单位在建设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打算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