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加强存量工业用地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6001-2017-001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2-04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加强存量工业用地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6〕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加强存量工业用地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嘉定区加强存量工业用地管理使用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存量工业用地活动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导存量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4]26号)和《嘉定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嘉府发[2014]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存量工业用地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登记;

2.存量工业用地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3.司法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

4.存量工业用地房屋出租许可及承租企业准入。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

区产业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存量工业用地管理使用相关事宜的协调推进,并按规定将重大事项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经委(商务委)根据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的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审核,并负责对外资项目股权变更的资格审查;区规土局负责对土地使用的依法合规审查,推进转让等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好土地市场秩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股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房地产登记变更等工作;区环保局、区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及监管;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新入驻项目准入预审、评估工作。区监察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依法立案查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以及工业用地项目使用过程中的渎职等职务犯罪和违纪案件。

第四条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部门方可受理审核:

1.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

2.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法建(构)筑物;

3.无环保、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或环保、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

4.申请企业项目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与布局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准入条件、环保、安全生产、用地及建设要求等;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对工业用地的转让、出租等行为另有约定或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股权(结构)变更登记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规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市场监管局提供监管清单,明确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物业持有等约定,以及受让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二)市场监管局依照规土局提供的清单,在接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关于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股权变更的申请后,向土地所在街镇、经委(商务委)、规土局、房管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三)土地所在街镇、经委(商务委)核实用地单位经济效益、外资项目股权比例等情况信息。规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协议文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物业持有等约定情况,以及受让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以及涉及土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等情况。房管局核实土地房产信息。环保局、安监局核实涉及土地是否存在环保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情况。对于存在违法建筑、环保和安全生产违法等行为的,严格限制其改变行为,待违法行为处理后,方可继续受理。

(四)市场监管局根据各部门核实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第六条  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工业用地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房管局在接受工业用地房地产权人关于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后,向土地所在街镇、经委(商务委)、规土局、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二)土地所在街镇、经委(商务委)核实用地单位经济效益、外资项目股权比例等情况信息。规土局核实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情况,以及涉及土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等情况。环保局、安监局核实涉及土地是否存在环保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情况。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核定权属变更受益方的项目评估准入情况。对于存在违法建筑、环保和安全生产违法等行为的,严格限制其改变行为,待违法行为处理后,方可继续受理。

(三)房管局根据各部门核实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第七条  司法转让

在司法强制执行或处理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变现过程中,经委(商务委)、规土局等部门提前与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一)法院在对工业用地使用权拟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前,向经委(商务委)、规土局等部门征询产业导向、规划限制、环保等要求。

(二)经委(商务委)、规土局等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反馈拟司法执行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使用年限、出让金支付、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境保护等要求。土地使用权有不适于拍卖和采取其他变现措施情形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明确相关意见。

(三)法院根据经委(商务委)、规土局反馈的涉及地块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划土地管理要求以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等等信息提前告知竞买人。

(四)完成拍卖相关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诚信管理

逐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未按照本办法,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出资比例、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权的,纳入上海市及我区诚信体系。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交易以及融资抵押等方面将对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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