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6003-2017-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6-28 |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定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17〕31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安监局拟定的《嘉定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7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嘉定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区安委会领导及成员单位组成。
2.1.2组织协调机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担任。
2.1.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交通、治安、消防部队)、化救、人防、环保、医疗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驻地部队、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2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安委会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为:
1.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下达决策指令;
2.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确定即时信息发布和上报;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终止。
2.3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职责
2.3.1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区安委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镇(街道)、各专业(或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管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区有关部门、镇(街道)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应急准备情况;
3.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预案、技术装备和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区危险化学品灾难事故应急救援通信的信息网络;现场组织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信息通报;
4.组织、协调区内重、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事故灾难指挥部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需要,调集、调用有关应急人员和物资参与事故救援;
5.组织、指导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演习和交流,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和备案工作;
2.3.2区安监局职责
1.编制区危化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新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习演练;
2.负责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工作,参加事故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
3.提供危险化学品监控信息,提请区应急办组织协调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4.负责对危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区政府、区安委办交办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4相关部门的职责:
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单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外,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分别承担下列应急救援工作:
2.4.1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
1.编制和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编制和实施道路危化品交通事故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编制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和火灾扑救预案,具体实施危化事故现场抢险、灭火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事故危及区域实施洗消;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2区民防办:
参与危化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危化事故的现场救援和调查处理。
2.4.3区卫生局:
1.编制和实施危化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2.负责设置现场临时救护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疗救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3.负责事故现场调用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协助做好救治伤员的抢救工作。提供现场人员自我防范建议。
4.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员情况,配合相关事故的调查。
2.4.4区环境保护局:
1.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监测。
2.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2.4.5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提供设计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应急堵漏、险情排除的技术支持;参与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2.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2.4.6区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1.编制和实施危化事故现场人员客运疏散安全撤离,抢险救援重要物资运输预案。
2.负责指定参与危化事故客、货运输救援单位,保证危化事故抢险救援车辆的完好,落实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负责其他有关危化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4.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7区气象局:
编制和实施危化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应急气象服务预案,密切监视气象变化,及时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决策信息。
2.4.8区电信局:
1.编制和实施危化事故抢险救援临时通讯指挥系统预案。
2.负责设置危化事故临时通讯设施设备,保障抢险救援临时指挥系统通讯畅通和信息反馈。
2.4.9区通讯、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各相关管理部门:
1.编制和实施与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联的通讯、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应急预案。
2.负责危化事故现场被损坏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恢复,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5 专业救援队伍的职责
本区与危化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专业队伍及其职责包括:
1.区民防应急站:具体实施危化事故现场处置指导工作。对受危险化学物质影响的群众进行初筛检查、分类与组织转送。
2.区救护大队(120):具体实施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工作。
3.区卫生监督所(区卫生局):危化事故中毒调查与救治方案的制定。
4.区环境检测站(区环保局):具体实施对危化事故现场环境监测与追踪。
5.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危化事故废弃物的处置。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镇(街道)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应及时上报。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各镇(街道)应当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口头报告,并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特大、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
3.1.3事故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2预警及预警级别
3.2.1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各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可能引发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行动。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安消防支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2.2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IV级以下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布和解除。
Ⅲ级以上立即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5.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21-59536000
4.1.2分级响应
1.IV级以下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2.Ⅲ级以上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
4.2响应程序
4.2.1危化事故先期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街、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危化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区应急救援组织在确定事件等级的同时,依据自身职责,指挥、调度、协调相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给予协调支援,保障应急处置顺利进行。
4.2.2发生IV级事故及险情,启动事故单位、镇、街道级应急预案,或视情启动区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4.2.3发生Ⅲ级、Ⅱ级、I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请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变化情况,派人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和协助区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府,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事故预警及响应等级汇总表
等级 | 死亡人数 | 中毒(重伤) 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牵头处置单位 |
一级 特别重大事故 | ≥30人 | 100人以上 | >1亿元 | 市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
二级 重大事故 | 10-29人 | 50-100人 | 5000万元-1亿元 | 市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
三级 较大事故 | 3-9人 | 10-50人 | 500-1000万元 | 市安监局 |
四级 一般事故 | 1-2人 | 10人以下 | <1000万元 | 区(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 |
注:同一等级中,三项指标中只要满足一项即为该等级
4.2.4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5.安全防护
5.1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紀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5.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如有必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6.事故类型预测
根据本区危化事故特点,其类型主要包括:
(1)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与储存单位的泄漏与火灾爆炸事故;
(3)群体性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
(4)危险化学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害事故。
各类事故的处置对策原则
6.1.1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指挥,其它部门协助。基本对策依据公安消防部门专项预案实施。
6.1.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指挥,其它部门协助。基本对策依据公安消防部门专项预案实施。
6.1.3群体性急性化学中毒事故
统一由卫生部门指挥,其它部门协助。基本对策依照卫生部门专项预案实施。
6.1.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统一由环保部门启动专项预案进行封堵,并负责污染中和处理,其它部门协助。主要对策依据环保部门专项预案实施
6.1.5其他综合性危化事故
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相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能分工实施救援工作。
7.应急救援基本处置对策
7.1紧急隔离:危化事故造成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扩散,波及事故发生地的周围区域和下风向区域,应实施紧急隔离和防备。
7.2区域划分:危化事故发生扩散、喷射、燃烧、爆炸的直接危害区域,非专业救援人员不准入内。专业救援队伍进入该区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包括自给式呼吸器等。(隔离半径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和理化特性而定,可参考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等推荐的北美应急指南中的隔离距离。见附件)
防备区域:指正常人在开始接触扩散过来的有毒蒸气或烟气后60分钟内不会丧失自我防备能力,可以采取向下风向撤离或室内躲避的方法加以防备,避免中毒。(下风向防备区域的划定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等推荐的北美应急指南中的下风向防护距离,指挥部根据实时环境检测数据和气象、地形等资料进行修正。见附件)
7.4爆炸半径:事故爆炸半径国外一般采用800-1600米爆炸安全距离,由于事故现场比较复杂,计算方法采用《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
8.新闻报道
信息提供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区政府新闻办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
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并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确定发布内容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
9.应急程序终止和善后处置
9.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9.2善后处置
9.2.1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置事故善后具体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各相关职能部门义务帮助和支持善后各项处置工作。
10.应急保障
10.1资金保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根据危化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10.2 信息保障
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运输许可、登记,生产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储存设立批准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安全评价、安全培训、隐患整改等措施,逐步建立和补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满足应急救援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的需求。从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形成网络。
10.3装备保障
10.3.1各成员单位和专业救援机构应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加强自身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0.4通信保障
10.4.1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建立通信联系,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确保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络畅通。
10.4.2当危化品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电信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启用移动通信应急设备,开通“紧急”通信应急系统,努力保障灾难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通畅,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通信恢复工作。
10.4.3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应急联动中心、政府部门与相关人员(包括专家)的联系,确定各自固定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11应急处置后的行动
11.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修订应急预案,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11.2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将事故调研报告录入区危化事故数据库,定期发布事故报告,供同类单位借鉴。
11.3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专业队伍应总结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维护、保养救援设备,补充救援物资。
12附则
12.1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解释。
12.2本预案涉及救援部门,负责相关预案编制和实施。
12.3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12.4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后自发布日起执行。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