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1305007-2017-001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7-07-17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办发〔2017〕3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嘉定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嘉定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增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大力提升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等,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定区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协同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5 预案关系说明
1.5.1《嘉定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在嘉定区的细化和延伸,是区政府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重点明确本局相关部门的职责、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等。
1.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视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状况,制定工作预案。
1.6 风险评估
到2016年底,嘉定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5600余家,特种设备总数达44000多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近3万名。全区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119人,实际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110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24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40人。特种设备事故风险主要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由区联勤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承担。
2.2应急联动机构
按《嘉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嘉定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报警;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或指挥机构实施后续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开设。
2.4工作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并作为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7)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2.5专家机构
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以及化救、燃气、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应急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数据库,与市质监局数据库和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数据库联网,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事故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收集,并按照季度、年度报告市质监局和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重要信息立即上报。
3.2预防措施
3.2.1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收集、分析各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应对措施。
3.2.2各街镇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发挥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作用,结合区域特点,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3.2.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3.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信息上报制度。
3.2.5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责任保险。
3.3预警分级
3.3.1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质监局后,由市质监局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4预警解除
一旦事故风险消除,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质监局后,由市质监局及时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响应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或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人员赶赴现场后,1小时内电话上报市质监局和区政府值班室事故初步概况,2小时内书面上报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具体要求按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即时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4.3先期处置
区政府、市质监局启动相应级别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市质监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在事故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时,区市场监管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建议和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4 应急响应
4.4.1响应等级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Ⅰ级(特别严重),红色。指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Ⅱ级(严重),橙色。指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Ⅲ级(较重),黄色。指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Ⅳ级(一般),蓝色。指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4.2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指挥机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指令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报区政府和市质监局。
(2)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指挥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实施统一指挥。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到场参与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指挥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到场参与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指挥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4.4.3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5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的结束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1.3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4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5信息发布
涉事责任部门、单位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局负责指导事故后续处置情况搞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通信保障
区通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6.2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
6.3队伍保障
根据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和特点,由区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对应急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
6.4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5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掌握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及动态情况,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6.8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7.3演练
7.3.1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7.3.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奖惩
7.4.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报市质量技监局备案。
7.5.2预案修订
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8 附则
名词定义
8.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2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4事故特征分类
(1)事故特征
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2)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3)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4)泄漏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5)倾覆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及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6)变形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7)断裂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8)损伤
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9)坠落
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10)碰撞
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11)剪切
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12)挤压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13)失控
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14)故障
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附件:相关部门及职责
附件
相关部门及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由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经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协调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参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移动式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事故现场供水和社区居民用水。
区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对事故产生的以及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和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电力公司: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