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0005-2017-002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7-14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7〕39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嘉定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嘉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由区联勤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承担。

2.2 应急联动机构

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嘉定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应急启动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要求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I级事故标准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国务院协调处置;达到Ⅱ级或Ⅲ级事故标准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事故由事故所在区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食药安办。

2.4 指挥机构

2.4.1 指挥部设置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应急委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嘉定区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公安嘉定分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外事办等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做好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由区食药安办和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人由总指挥指定区食药安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公安嘉定分局、区监察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嘉定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的,由区监察局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嘉定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嘉定分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指挥部成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2.5 应急处置

专业技术机构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医疗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用品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3.2 交通保障

区建管委等部门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依法组织运输工具的应急征用。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3.3治安保障

公安嘉定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4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计生委等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3.5物资与经费保障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补充与经费保障。

3.6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系统集成与信息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1.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根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相关监测、报告工作。

4.1.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根据监测信息,对本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根据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管理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随时更新了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1.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药安办、各街镇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1.4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管理权限取消预警信息,或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4.1.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2 事故报告与通报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等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的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的食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区的食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及食药安办、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5分钟内以口头方式、5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上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并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如为Ⅲ级以上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市食药安办和市食品监管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区食药安办上报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食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街镇的食药安办和区食品监管部门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嘉定分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以及各街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食药安办、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市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事故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参照本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Ⅱ级或Ⅲ级事故,由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或Ⅲ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Ⅳ级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参照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成立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并由市食药安办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食品监管部门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农业、质量技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监管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量技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4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6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搞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2 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食药安办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街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附件1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食药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受区食药安办委托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卫生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检测数据;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时,承担先期处置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配合进行样品检验;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按规定实施网络直报。

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参与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参与农药、兽药等引起食品中毒事故中本地产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调查。

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区府办,负责督促、指导涉事部门或牵头单位制定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师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公安嘉定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投毒事故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处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街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区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区绿化市容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城管执法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相关街道、镇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搞好本辖区内各项应急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在本市1个区县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区县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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