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文化嘉园(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10007-2018-002 主题分类: 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4-03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文化嘉园(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8〕1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文化嘉园(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嘉定区文化嘉园(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嘉定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27号)文件精神,参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令第382号)、《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2012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关于切实加强本市基层(居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文广影视办[2017]48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化嘉园,是指由政府主办的社区、村综合文化活动室及邻里中心,是以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各社区、行政村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辖文化嘉园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局)是嘉定区文化嘉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嘉定区文化嘉园的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运行规范等,对文化嘉园运行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责任主体)

各街镇是各社区(村)文化嘉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各社区(村)文化嘉园的管理工作。

各街镇应当建立文化嘉园工作协调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各社区(村)文化嘉园的运行。

第三章 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布局设置)

各社区(村)文化嘉园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设施选址应当符合服务便利的原则。每个实际运行的社区、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个文化嘉园。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常住人口超过2万的大型社区、村,应增设文化嘉园1个以上。

第七条(建设要求)

村文化嘉园应达到室内活动场所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60m2,并配有面积不低于500m2的室外广场。

社区文化嘉园应达到室内活动场所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50m2,并配有面积不低于50m2的室外广场。

文化嘉园应配备无障碍设施,室外应建有进出坡道,公厕内要配置无障碍卫生设备。多层建筑内的文化嘉园应配有电梯,无法安装电梯的,应将主要服务项目安排在建筑底层。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运行管理原则)

文化嘉园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全民。同时,应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嘉园的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功能配置与设备要求)

文化嘉园应当根据其基本功能用途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进行场馆功能配置,并根据功能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文化嘉园应配备面积不小于60 m2的图书室,其中,位于行政村的图书室图书数量应不少于1500册,位于社区的图书室图书数量应不少于800册。图书室提供报纸应不少于10种,杂志应不少于15种。图书室内座位应不少于10座。

文化嘉园应环境整洁,配备必要的空调、饮用水、药箱等便民设备。

第十条(服务要求)

文化嘉园应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包括图书报刊借阅、文化艺术活动、数字文化、科普教育、体育健身、无线网络等6项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嘉园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困难人员等群体提供特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嘉园挖掘有本地特色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资源等,拓展品种多样、富有特色的基层公共文化项目。

文化嘉园的服务项目可以由管理单位自行提供,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提供。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要求)

文化嘉园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指导居(村)民组建群众文化团队不少于3支,每年开展不少于5场文艺演出,有农村电影放映设备的每月放映不少于2场电影。

文化嘉园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

第十二条(设施使用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嘉园设施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公益性文化设施用途,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改变用途的,应以辖区村民、居民意见征询结果为依据,征得街镇行政部门同意,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择地重建,重建标准按本办法,一般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三条(开放要求)

文化嘉园应每天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其中错时延时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有条件的综合文化活动室应依托嘉定区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平台“文化嘉定云”向社会提供公共活动或场馆预约服务,对于已被预订的场馆,无特殊理由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四条(收费规定)

文化嘉园运行单位应当提供免费和低收费(不高于成本价)的公益性文化服务,且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少于服务总量的60%。收费类项目应由区文广局会同区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或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示要求)

文化嘉园运行单位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活动预告等服务信息,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活动室分布图、设施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五章 人员与经费

第十六条(公共财政保障)

文化嘉园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由各街镇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文化嘉园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文化嘉园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等。

第十七条(经费使用)

文化嘉园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独立核算。所有收入应当用于文化嘉园的维护、运行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

文化嘉园的设施、设备属国家或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

文化嘉园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管理与服务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化体育器材。

第十九条(人员保障)

文化嘉园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规模较大或有实际需求的可通过聘用文化指导员、招募社区志愿者等方式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岗位培训)

文化嘉园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统计和公布)

文化嘉园运行单位应当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的统计工作,定期向街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向社会公布服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估)

各街镇应将辖区文化嘉园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各文化嘉园服务点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依据其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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