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905 主题分类: 区政府重点制度文件汇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2-06-12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12〕3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区征用地镇保人员

就业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征、用地一次性落实不低于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以下简称“镇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对嘉府办发[2010]38号文件规定的就业补贴及参保补贴作适当调整和完善,调整完善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范围

被征、用地安置的农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镇保人员。

二、补贴原则

实行先就业后补贴和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一)就业补贴

上述年龄段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继续实行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其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已享受了(嘉人社〔2011〕55号)文件规定的就业补贴的镇保人员,不再作补贴。

(二)参保补贴

1、自费参保补贴。上述年龄段的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城保的,继续实行参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对其中已同时享受了市级就业岗位补贴和市级参保补贴的,不再作补贴。

2、一次性补缴补贴。上述年龄段的自由职业人员,需要个人自费一次性补缴城保的,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补缴对应年份个人缴费总额的30%。对其中原已办理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且已享受了市级就业岗位补贴、一次性补缴时符合享受市级参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作补贴。

3、经济困难补贴。上述年龄段享受城镇居民低保镇保人员的家庭,如本人以自由职业者方式参加城保,参保资金剔除市级补贴后,其余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补贴期限

就业补贴和参保补贴的期限,自补贴之月起,至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折算后,符合城保退休条件时止。其中一次性落实镇保1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包括实行一次性补缴补贴的年、月)。

五、资金渠道

上述就业和参保补贴所需资金,均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工作措施

1、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各街镇要加强对镇保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前培训,积极推荐其上岗就业,借助新政优势纳入城保缴费渠道。同时,要千方百计稳定就业。

2、深入政策宣传。要运用各种形式,将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市(区)各种补贴等政策规定,继续向镇保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深入详细的宣传讲解,把政策落到实处。

3、强化跟踪服务。各街镇要在进一步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对镇保人员尤其是大年龄镇保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提前告知工作,杜绝因工作不当而错失参加城保的最佳时间节点,尽力把在镇保渠道退休的人数降到最低程度。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区政府办公室(2010)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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