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A1304006-2024-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重点制度文件汇编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7-05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24〕1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嘉定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嘉定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6号)《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水〔2023〕16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要求

区生态环境、水务、房管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详见附件1),督促和指导各街镇高质量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组织对问题排口整治情况开展复核,依托河长制落实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其中,区生态环境局还要组织开展市级、区级水体排查溯源工作。

各街镇要落实排污口整治和管理属地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镇级及以下水体排查溯源工作,根据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详见附件2)对排污口问题情形及对周边水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判断,在此基础上制定辖区内问题排污口整治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问题排污口分类整治、预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

二、排查溯源要求

各部门、街镇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具体包括:

(一)排查要求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摸清排污口底数。

(二)监测要求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要求,通过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的排污口;对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

(三)溯源要求

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

(四)分类要求

根据国家分类和本市水环境管理实际,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三、整治销号要求(详见附件3)

(一)确定整治对象

各部门、街镇要在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分析区域内排污口存在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形成需开展整治的问题排污口清单。

其中:经溯源分析,排污口有明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的,所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或相关区域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二)制定整治方案

各街镇要统筹入河排污口分布状况等,编制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在辖区内的问题排口分类整治具体要求、资金投入、组织方式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合理安排时序,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长效管理制度等。整治方案应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并附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详见附件4),“一口一策”内容包括整治措施和时间节点等内容,除个别情况复杂,整治难度大的排污口可“一事一议”以外,2024-2025年累计完成比例不低于40%、70%,力争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若上级部门有更新要求,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其中涉及国市考断面所在河道的问题排口,原则上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整治。

(三)实施分类整治

各责任主体要根据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详见附件2),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中注意文明整治、安全整治,不得产生二次污染隐患;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防汛要求,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河岸防汛安全。

(四)开展动态销号

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规范一个。

1.销号条件

需要整治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已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按“一口一策”要求完成整治;(2)通过街镇预审;(3)提交整治销号审核表和完成销号整治证明文件(详见附件5);(4)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水产养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开展过监测,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证明文件包括能够证明完成整治的验收文件或能够证明排污口已经完成整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治工程方案、整治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整治后排污通道布局与走向图件资料等,其中:对通过雨污混接整治措施开展整治的,还应提供雨污混接整治验收材料;对排污口实际整治情况与“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内容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整治内容变更相关依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2.销号流程

(1)责任主体完成整治后,报街镇预审。(2)街镇组织对责任主体上报完成的问题排口开展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报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区级审核;预审不通过的,退回责任主体继续落实整治。(3)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照整治方案和整治要点,对提出整治销号申请的排污口开展区级审核,其中:对通过雨污混接普查整治措施开展问题排口整治的,应按照《嘉定区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整治验收;对通过其他措施开展问题排口整治的,应对不低于20%的问题排口整治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核查(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4)对审核通过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并将整治销号材料上传平台,完成销号;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整治销号(详见附件6)。

其中,对完成整治的认定原则如下:对于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经判定污水产生端已完成整改,排污口经封堵或拆除,已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经判定需清理合并的排污口已完成封堵、合并,且确定保留的排污口已完成规范整治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经判定符合分类整治要点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等要求,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雨污混接类排口,按雨污混接整治验收要求执行。

(五)其他要求

1.归档要求

排污口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后,信息均应按要求录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一口一档”。需要整治销号的问题排口,完成整治销号后还应将问题描述、整治情况、销号证明和作证材料录入信息系统。

2.标志牌设置要求

原则上,需要保留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责任主体应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实现“一牌一码”,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详见附件7)。

3.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如期完成设施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实现排污口精准、规范管理。

四、长效管理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部门、街镇在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三)加强巡查监管

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排污口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各部门、街镇和责任主体要按照排污口类型、部门职责、管辖区域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1.开展常态化巡查

排污口责任主体每季度应对所负责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发现雨洪排口晴天排水、排污口存在问题回潮、反复,或新增、遗漏、合并、弃用排污口等各类问题,及时上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镇。

2.强化执法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加强对排污口的现场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

3.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各部门、街镇要结合河湖长巡河工作机制,落实巡查、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实现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入河排污问题要及时通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同步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

4.开展质量控制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销号过程开展抽查质控,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街镇和责任主体,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街镇和责任主体,予以通报表扬。其中,对质控抽查或销号审核通过率不足95%,或同一类型排口两次抽查审核均不通过的街镇,予以通报批评。

(四)开展常态监测

加强排污口整治销号后的常态化监测,及时掌握排污口排放状况。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街镇、排污口责任主体,统筹各条线监测工作基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通过在线监测、自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方式,对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信息系统。

(五)强化动态管理

对存在日常巡查、监测频次不到位、整治进度滞后的排污口,区生态环境局要开展预警提示,相关单位要予以重点关注。对常态化监测发现排污口水质超标或未达到整治要求,巡查和监管发现有排污口问题回潮或反复、雨洪排口晴天排水等情形,以及新增、遗漏排污口的,相关部门和街镇要开展再溯源、督促责任主体再整治、再申请销号,构建“问题发现—溯源—整治—销号”动态整治销号机制,强化排污口的动态管理。

五、其他

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整治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本市新出台的标准及规定对整治工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1:嘉定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主要任务、工作机制、组成人员.docx

附件2: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docx

附件3: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图.docx

附件4: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docx

附件5:排污口整治销号审核表(试行).docx

附件6: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docx

附件7: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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