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6
  • 公告
  • 意见征集情况
  • 采纳情况说明

《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优化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服务,嘉定区正在进行《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现将《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

来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邮编:201800。

电子邮箱:JDZCK118@163.com

联系电话:021-59022601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5日。

 

附件一: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草案).doc

附件二:关于《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三:关于《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docx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根据《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嘉定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征求日期为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在此期间,共收到一条反馈意见。

序号

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1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因此,会所用房可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条款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调整。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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