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嘉定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采纳
袁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底层商铺经营监管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局对于餐饮店登记许可相关依据
1.营业执照。依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先证后照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2.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场所整洁、具有相适应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具有合理布局和流程等条件的,应当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3.《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口不能满足10米以上的要求,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二、我局对沿街餐饮店分类处理情况
1.对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小于5米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对于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位置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在5米以上,但小于10米的餐饮服务项目,可通过听取周边居民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3.对于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位置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的餐饮服务项目,可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