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赵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或提高国道、市级和区级公路占地及绿化带补偿”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于包括道路在内的建设工程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2004年之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对此条文进行了修改,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我区在市、区级道路及沿路绿化带等市政公益性设施建设时,考虑到对途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一直采取市、区、镇分担的形式,由市、区财政承担建设费用,属地街镇负责前期征地动迁工作,征地动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执行。近些年来,随着征地动迁工作的逐渐规范和完善、人工及物价的上涨,市、区级道路及沿路绿化带等市政公益性设施建设涉及的征地动迁费用标准有所提高,但原则上按照“老路老办法、新路新办法”。
三、根据我委、区农委、区人社局等单位调查了解,确实有部分早期建成的市、区级道路及沿路绿化带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但是未进行征收或征用的情况存在。解决此类问题,一是涉及补偿资金,由于市、区级道路及沿路绿化带等市政公益性设施前期征地动迁工作均由所在街镇负责,建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如确实存在不符合当年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由所在街镇政府落实解决。其中沿路绿化带如已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范围的公益林,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已制定专门政策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二是涉及历史违法用地,根据市规土局确定的“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清”违法用地处理原则,目前本区用地指标已经倒挂,已无力满足该类历史违法用地的处理,需国家或市级层面政策上的进一步支持。
感谢您对我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