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嘉定分局对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8-0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4-27

办理结果:全部采纳

闫海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印铸刻制准许证》后对我区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分局已将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民警,各社区民警通过电子大屏幕、警务站等方式进行宣传,并以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为契机,对辖区内的印章刻制业单位进行了宣传、排摸、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

二、关于“柔性执法,服务企业更细心”的建议

根据新政策,新设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至经营公章刻制单位(经过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的)申请刻制印章并领取,再由经营公章刻制单位向公安部门备案。针对仍有部分银行向企业索取《印铸刻制准许证》、《收缴、销毁印章登记表》,分局与银行、公章刻制单位进行了沟通,可以由公章刻制单位出具公章备案、销毁证明,便于企业办理后续的事宜。

三、关于“完善执法环节,服务企业更贴心”的建议

本市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已上线运行,实现工商执照、公安公章备案、税务涉税事项的在线申请并提供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用工自助办理等服务功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提交公章备案申请。另,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公章信息备案系统试运行,嘉定区是全市第一批试点单位,系统提供网上备案、信息采集等功能,目前运行情况良好。

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将原公章交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办理报废,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故您提出的核销证明应由经营公章刻制单位出具,无需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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