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对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8-1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3-28


办理结果:全部采纳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要服从于监管法律制度以及统一化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建议。一是落实“一标准两办法”。2018年以来,区教育局贯彻落实新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落实嘉定区规范和整治教育培训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镇,研究建立和落实巡查发现、归口受理与分派、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监管。二是落实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举办者、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项目与课程教材以及教学点的设立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此外,区教育局运用市民办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等,落实信息公开和信用等级制度。

二、关于“教育管理严格化”的建议。

(一)区教育局将继续通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规范办学评估、年度检查等形式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并选派兼职督学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加强许可证管理,对是否亮证办学进行抽查,要求机构必须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工作,不得将许可证外借。二是加强招生和收费管理。区教育局要求培训机构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制定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对培训机构制定和公开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收取费用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区教育局对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资质进行检查,明确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加强教学管理。区教育局规定培训机构要进行教材备案,保证所用教材合法性、合规性,按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并制订相应教学评价办法,建立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须安排专人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教育局等部门一起加强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和整治。一是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照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学科延伸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整治。首先面谈规劝负责人并要求其10日内整改;对不听规劝10日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10日内自行停业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不再按照无照经营处罚。二是对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首先制发并送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检查人员签名,并收回回执;对经登记设立的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公司)住所、营业场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三是对未登记为分公司但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教育培训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广告或抄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议。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区教育局与区公安消防支队召开会议,就加强培训机构消防管理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强化落实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明确培训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应急演练。二是加强专题培训和督查。区教育局于2018年3月召开专题会议,对民办培训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区教育局将继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会同消防、督导等专家,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检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感谢您对嘉定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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