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嘉定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11-19 来源:上海嘉定 浏览次数:

办理结果:部分采纳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嘉定区房屋租赁政策,大力推进品质化租房”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区房屋租赁情况的关心及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按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您提出的沪房管〔2014〕13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属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该情况纳入“群租”综合治理范围。

沪府办〔2015〕11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属地方政府规章,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且符合本市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最低承租面积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明确客厅(起居室)可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

从文件内容来说,两者所指范围不同,并无内容冲突;从效力来说,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

您提出的租赁房屋建设建议很有价值。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对租赁住房推进要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措施,推进建设情况。全市租赁住房包括:新建租赁住房、配建租赁住房、存量建设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类住宅转化租赁住房、园区配套建设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非居存量建筑改建(非改居)租赁住房、商品住房或公有住房转用作租赁住房、集体土地试点租赁住房等形式。政府鼓励有意向从事租赁住宅事业的企业积极参与,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存量老旧住房在符合政策情况下,通过改造,提升品质,也可以成为租赁住房。我区将不断与意向企业及上级部门沟通,将企业需求反馈给上级部门。

今年2月,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召集建管委、规土局、公安局、消防、水电煤等成员单位开会通报开发企业申请情况,各单位表示待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有明确要求后配合推进。目前我区正按照相关指标要求推进。

最后,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租赁住房”所提出的建设性、前瞻性的建议。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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