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洁、陈云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用途带来的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及对策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用途”具体到我局的执法事项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近年来我局加大了对“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执法力度。但是执法实践中还是遇到了诸如委员们在提案中提到的“违法行为认定难”,“执法检查入户难”,“历史遗留调查难”等问题。针对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涉及我局工作职责已全部采纳。
首先从源头进行落实监管,在房屋办理装修、入住前,由区房管部门对物业、开发商、业主三方加强管理,规范业主装修,落实物业第一发现责任。
其次在建筑物使用中进行监管,由房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通过“项目经理每日查,物业企业双周查,街镇相关部门每月查”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小区物业服务日常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录入物业服务监管平台,督促物业企业予以整改,确保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由区房管部门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移交执法机关,由执法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查处整改。我局将会同属地街镇,加强该类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由属地街镇开展执法整治,深化街镇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街镇吹哨、部门报道”的全勤网格工作机制,加强巡查,从源头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下一步,我局将在现有执法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开拓创新,探索“注记”、“征信”措施的使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管制联动机制;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也会积极协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行为的查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多措并举制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 4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