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芬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房相关权利人确认的相关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会同区公安局人口办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宅基地发证的基本情况
1990年至1991年,我区首次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证。1996年3月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底,我区试点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换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由于我区试点工作全市没有统一操作规范,同时农村宅基地征地安置过程中凸显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2002年起,我区基本停止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
2008年12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其中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但之后相关规定并未出台。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目前本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暂未开始,我区将根据市级部门统一部署,择时开展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目前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户口迁移事项时,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对于宅基地房屋内的人员立户、户口迁移,需符合第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即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十余年未新办、补办宅基地使用证,造成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内人员因宅基地确权问题,不能办理户口事项。
三、已开展工作情况
经与区公安局人口办共同研究,目前已就宅基地房屋内人员办理户口事项与宅基地确权问题明确了具体操作口径,包括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的使用、宅基地使用证户主死亡、宅基地使用证遗失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区等未办证情况。
因此,关于您提出的因宅基地确权导致的户口迁移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 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