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本非、许光明、丁大良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业主房屋装修需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的国家立法情况
2002年3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颁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八章(分总则、一般规定、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附则等)四十八条,对住宅室内装修的各环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该部门规章仍是有效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中,均有相关条款,对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予以规范。
二、对提案中建议的具体解答
1.关于建议第一、二条:“在房屋交付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房屋的装修等事宜”;“业主装修需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材料,由物业开通水电等设施并交上一定押金”。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第十四条规定:“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可见,法规已进行了规定,物业公司可以作为小区装饰装修的管理单位,业主装修前的申报制度已较为明确。目前我区执行此项规定情况较好。
2.关于建议第三条:“业主如要修改房屋的基本形态需征得单元内所有业主的同意并签字。”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使用人或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目前我市已建立装修过程中的巡查制度,对装修过程中的损坏承重墙、搭建违法建筑等行为,物业公司有发现、制止、上报的责任。若业主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有责任依法进行查处。
3.关于建议第四条:“希望地方政府在房屋内部装修中出台一定的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局会积极向上海市房管局、上海市物业行业协会等行业部门积极建议,争取能够出台我市装饰装修管理的专项法规。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