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执法局:
常杰、陈云二位同志提出的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用途带来的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及对策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因此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11日
联系人姓名:李飞 联系电话:6952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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