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管委:
周芳珍、赵志杰、韩敏三位同志提出的关于合理使用小区地下公共空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第七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第八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三、《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第九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11日
联系人姓名:李飞 联系电话:69527941
联系地址:嘉定区阳川路119号 邮政编码: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