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区人大六届三次会议第6-3-0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9-30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丁芹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协调解决液化气规范统一配送工具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了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消除液化气安全隐患,确保液化气安全服务供应,加快完善区域液化气供应的服务方式,大力发展规范统一配送,在满足居民用气需求的同时,提升服务水平,在本区范围内实现液化气规范统一配送,本区正在制定《嘉定区液化气规范统一配送实施方案》,你提出在“农村及不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居民用户及商业用户,协调解决电动车合规上路问题”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循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根据危化品运输有关规定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三轮电动车装载液化气,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对此建议留作参考。

感谢你对我区公用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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