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08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16


钱卫胜、黄晓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筑市场改革,推广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3号)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在全区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区建管委将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主要在施工许可、工程建设和竣工备案三个环节中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序推进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的落实。

一、施工许可环节

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二、工程建设环节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

三、竣工备案环节

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明确发现的潜在缺陷和整改情况。若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且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同时,区房管局也将根据文件要求,督促已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起交送业主,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你们真知灼见的建议!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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