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避免过度治理废气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此次提案提出了低浓度废气疑似存在过度治理的现象,建议管理部门经济、科学、合理地推进治理工作,实现精准治污,对本区下阶段科学合理推进废气治理工作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我局高度重视本提案的办理工作,针对委员提出的问题,梳理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与下阶段打算,具体办理意见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是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局积极贯彻落实“蓝天保卫战”要求,扎实推进VOCs治理工作,治理成效较为明显,全区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下面结合委员提出的低浓度废气治理问题,将我局的治理推进情况做如下汇报:
在低浓度废气收集治理方面,2014年以来,我局组织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各类标准规范开展VOCs治理工作,指导企业对无组织排放废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进行收集与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污许可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至2019年底,我局累计指导400余家企业完成了第一轮治理工作。
在治理推进中,为了避免因过度治理造成的二次污染与企业治理负担过重等问题,我局采取了专家评估、现场指导与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帮扶指导好企业开展治理工作。近年来,VOCs治理更加注重针对性、科学性与有效性,一些标准政策也在不断地优化完善。如2019年7月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VOCs物料进行了10%的界定,也对重点地区给出了收集废气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以下可豁免末端治理措施的情况。同时,该标准也明确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本市相关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均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原则进行编制,尚未提出豁免治理VOCs的具体规定。因此,我局在VOCs治理工作中,还是要求企业对包含低浓度废气在内的涉VOCs废气进行收集与末端治理。
在低浓度废气去除效率方面,我局严格落实本市下达的VOCs减排目标,指导企业对照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落实好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的要求(如上文提到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重点地区给出了收集废气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以上,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的规定(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在具体工作中,我局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依据自身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与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既“减排”又“节能”的治理技术,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防止治理脱离实际,造成资源浪费等现象。
2020年以来,按照本市统一部署,我局启动实施了新一轮VOCs治理,指导300余家重点行业企业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一厂一策”,兼顾合法合规与治理经济性原则开展减排工作,做到精准治污,避免过度治理。
二、下阶段打算
下阶段,我局将认真听取委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科学合理推进本区废气治理工作:
一方面,基于生态环境部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要求,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提议,考虑研究涉VOCs低浓度废气在特定条件下豁免治理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在新一轮VOCs治理工作中,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源头减排措施,科学选取治污技术,不断优化治理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治污方式。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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