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委:
陶庆等委员提出的“关于综合治理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行为的若干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治理一直都是“不遗余力”和“守土有责”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又赋予了城管执法部门新的职责事项,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截止到发函时已立案三起,其中一件已经结案处罚金额人民币一万元。
针对提案中的具体建议,我局及各基层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公安和交管部门设置停放缓冲点,做好相关区域、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时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 3月25日
联系人姓名:吴修竹 联系电话:3917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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