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对区第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8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23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王美芳代表提出的“关于轻轨11号线安装隔离屏缓解噪音问题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震动、降低噪声的措施。该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按照本市对于《噪声法》中相关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与本区有关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根据《噪声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相关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划定工作。这项工作在本市开展后,我局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相关划定工作。

建筑物室内噪声监测工作因相关噪声检测类别的更新,我局无相关监测资质

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98日发布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已于202241日起实施)中第2章《建筑声环境》的要求,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限值执行该规范中的表2.1.3要求,不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8月发布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4.1.1条的限值要求。表2.1.3要求的监测方法为《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GB/T 19889),该监测方法属于建筑材料领域而非环境与环保领域,我局没有相关监测资质,故无法开展建筑物声环境的达标评价监测,相关单位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3323日     

 

联系人姓名:王栋超                             联系电话:39178627

联系地址: 塔城东路4003号楼        邮政编码: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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