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4-0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04

封时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马陆镇农工商联合社、股份合作社转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区农经站依据职能,及时与市农经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沟通联系,得到相关答复意见。

税务局认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海马陆农工商联合社、村级股份合作社变更为经济合作社缺乏法律依据,应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和新设登记。

市农经站意见是可以在通过变更为企业或者简易注销的程序办理注销,后在农委登记设立经济合作社。

综合各单位答复,马陆社区股份合作社转制方式有两种:一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变更为企业;二是简易注销。若走注销程序,我站将根据沪府发〔2012〕20号文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办理农业农村部登记的经济合作社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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