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流浪猫绝育计划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伴随着城市动物数量的不断增加,犬猫走失、不负责任的饲养行为和流浪猫的无序繁殖等,使得近年来社区流浪猫数量不断攀升。如何更好地控制城市动物数量、强化流浪动物管理、加强流浪动物人兽共患病监测已成为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多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当前城市公共管理亟待破解的难题之一。
“捕获、绝育、放归(Trap、Neuter、Relase,TNR)”是国际公认的人道管理和减少流浪数量的方法,具体是把某区域的流浪猫捕获,施以绝育手术后,放归原生存地,并进行跟踪,以此达到控制流浪猫数量的目的。近几年,一些公益组织逐渐引入流浪猫TNR救助计划,开展了一些可行性分析。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19年初以徐汇区田林街道某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为实施单元开展了流浪猫TNR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家养/流浪犬猫数量调查、流浪动物危害和TNR宣传、流浪猫捕获方法培训、流浪猫TNR、流浪猫人兽共患病检测和狂犬病免疫等,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随后,在上海动物疫控的指导下,闵行区于2021年开展了流浪猫TNR救助试点工作。
嘉定区于2023年开始正式实施流浪猫TNR试点工作,由嘉定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推进,内容包括:试点社区居委的沟通协调、TNR项目的宣传引导、社区志愿者招募、流浪猫捕获培训、流浪猫绝育(包括体检、驱虫、狂犬病疫苗免疫)、流浪猫的放归及跟踪。
流浪猫TNR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和多项内容,要想在原先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需要各单位或部门明确职责,协同推进落实。
一、明确主体责任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犬类管理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加强对流浪犬、猫管控和处置的指导和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对流浪犬、猫的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流浪猫的管控应由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各村、居委具体落实。公安和动物防疫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支持。嘉定区动物疫控中心通过两年的试点开展以及效果反馈,探索了一套成熟的通过TNR计划进行流浪猫管控的模式,并协调了本区注册备案、资质过硬、信用较好的动物诊疗机构参与到TNR项目中来,技术层面可以进行推广复制。
二、加大流浪猫TNR经费支持力度
流浪猫TNR所需的疫苗、捕获笼具、防护用品和绝育手术等相关经费应由各级财政予以支持。各社区居委、村居委也可积极通过社会筹集、引入社会公益组织等渠道解决一部分资金。
三、加强多部门的协商共治
流浪猫TNR推广中需要首先明确经费来源,在正式实施期间,各级防疫部门、社区居委会、物业和志愿者之间始终保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区动物疫控中心做好社区与诊疗机构的协调工作,志愿者相关培训指导。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是TNR实施的重要保障部门,志愿者则是捕获、照看流浪猫的主要操作者,分别承担着宣传发动、与居民沟通、放置捕获笼具、捕获放归流浪猫等重要工作。居委会和小区物业承担志愿者管理、保管流浪猫捕捉笼等设备和用品、提供捕获流浪猫的临时看管场所以及协助开展流浪猫捕捉等工作。不断强化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的协调联动,引导社区居民聚焦“流浪猫”专题开展协商讨论,自下而上形成社区自治项目,进而形成常态长效的解决机制,如探索定点投喂管理,在远离居民楼、儿童活动区,设立统一喂食点;探索与当地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建立或改善流浪猫收容所;推广宠物领养计划,鼓励居民领养流浪猫;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减少流浪猫的藏身之处及食物来源等。
四、强化TNR社区志愿者培训和个人安全防护
区疫控中心为相关部门和小区志愿者提供TNR实施流程、流浪猫捕获方法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志愿者安装、放置捕获笼、转移和放归流浪猫的操作程序。流浪猫生存环境不良、卫生和健康状况堪忧,志愿者在捕获流浪猫的过程中要做好被抓(咬)伤感染人畜共患病的风险防范。建议小动物保护协会或者区动物疫控收集相关志愿者信息,建立流浪猫TNR项目志愿者人员库,设立流浪猫TNR项目培训课程,在推广过程中优先选择有相关经验的志愿者参与进来。
五、加强宣传引导
推广TNR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得到小区居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尤其是常年喂养流浪猫的居民的态度,对TNR的顺利实施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需要通过有效的宣传让更多居民理解、认同并参与到TNR工作中来。同时,社区居委可通过“新版社区云”、电子屏、宣传栏等媒介和人民建议征集、法律人士呼吁等方式,持续对居民开展文明养宠教育,引导居民意识到随意遗弃宠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猫的数量。强化制度管人,将文明养宠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住户守则,形成居民广泛认同、愿意遵守的统一共识。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