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需进一步完善散养家禽法规法条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2025年3月14日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的通知》(沪环规〔2025〕2号),内容明确了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本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3.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适用对象: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列为禁养区禁止对象。对于散养畜禽的管理,我市原有文件《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但在2024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沪府令14号)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对《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予以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因其已与我市当前畜牧业管理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已涵盖或替代其主要内容,其他少量内容也已无实施必要,故予以废止。经查询,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散养畜禽的管理依据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难以有效规范散养家禽行为;同时,散养家禽的行为地方差异性较大,管理又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监管难度较大。现阶段,散养家禽管理问题需属地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各村的不同情况,依托“村规民约”加以约束。地处城郊结合部的农村地区,畜禽养殖整治亦不可“一刀切”,应引导村民规范养殖,实行“鼓励退养+规范养殖”的整治原则,推动村民实行自我管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关于进一步规范散养家禽的管理,一是需要逐步制定完善专门的散养家禽管理办法。积极向市级管理部门反映农村地区的散养家禽的情况,建议由市级制定统一的散养家禽管理办法或条例,明确散养家禽的定义、范围、养殖条件、防疫要求、管理职责等,区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基层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二是推行养殖备案,强化防疫与生物安全。要求散养户主动备案登记,动态掌握村民养殖情况,便于精准管理和溯源,安排防疫员定期上门免疫,做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全覆盖。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普及规范养殖知识。定期开展培训讲座、印发科普材料等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散养畜禽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规范,树立“散养≠放任”的公共意识,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防疫意识,引导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养殖行为。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