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农村闲置宅基地房屋租金指导价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属于农民住房财产权自主流转范畴,其权属性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区别。我区此前出台的土地物业租赁指导价相关文件,仅适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配套物业租赁参照。
目前我区宅基地房屋存在显著差异:一是建筑本体方面,涉及房屋建造年代、结构安全等级、装修标准等;二是区位条件方面,涉及交通便利度、产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等。基于上述差异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的特殊性,现阶段尚不具备制定全区宅基地房屋统一租金指导价文件的条件。
下阶段,我委将指导各镇村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探索定价机制:
1.依托公开交易平台竞价;
2.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商议表决。
通过上述方式,着力引导推动租金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从而切实促进农村宅基地房屋增值,为激活乡村经济注入新动能。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