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环保局对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
第18-135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
金一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重视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的相关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要求,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开展工作如下。
1、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防治工作方案
我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由区环保局牵头编制《上海市嘉定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了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的工作任务,明确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将各项工作任务纳入了考核体系。
2、明确“先测评,后规划”原则,实施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为确保建设用地的土壤安全利用,国家环保部颁布了《污染地块管理办法》,我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要求,我区各相关单位积极落实管理要求。目前区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形成了完整的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在建设用地方面,实施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环境监管,严格项目准入,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在土地储备阶段,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场地调查,调查报告报环保部门备案后,进入土地流转环节。在土地出让前,规土部门充分征询环保部门意见,对于没有经过土壤调查或未完成土壤修复的项目,不予出让,确保了土地安全开发利用。
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地块,及时将信息录入污染地块数据库,实现对污染地块的动态管理。
3、明确“防治”结合原则,开展各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工作部署,2018年我区将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摸清我区土壤污染现状。共计将对重点行业企业300余家,农用地详查点位500余个开展详查,目前调查工作有序进行中,调查结果将作为农用地分类管理及土地后续开发利用及优化空间布局的管理依据。
对于转性开发利用场地,原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产使用,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污染物规范处理处置结束后才能拆除,防止拆除过程中造成土壤二次污染。
4、严格法律要求,督促企业履行义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原则,污染产生者应对土壤污染承担修复责任。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府在《土壤法》颁布后,对新入驻企业严格按照此项原则实施,污染者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而针对目前已经对土壤产生污染的企业,则要求限期搬离,搬离企业可由政府对土地修复费用进行适当奖励性补贴,如逾期搬离则视为承担土壤修复的主体责任人续用土地”,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颁布,在法律上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使用的是“场地责任方”这一概念,目前实务操作中,场地上原来企业(污染产生者)、相关街镇、区政府都可能是场地污染修复的承担者。待《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将根据法律规定督促企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5、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阶段,我区将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为原则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