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办发〔201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政府系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结果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要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牵头协调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同步审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公开实效。
第四条 公开范围主要包括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主办件办理复文、办理代表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同时,承办单位应当适当公开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的原则,主办单位(包括共同主办单位)为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会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复文公开工作。
第六条 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均可分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两种情形。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全文公开。在公开办理复文时,可不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办理代表建议和提案的总体情况,一般主动公开。
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后,依法将可公开内容以摘要方式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合并公开摘要。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会办单位不需要主动公开会办意见,但应当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标注会办意见内容的公开属性,供主办单位参考。对“主动公开”类办理复文,主办单位还应当同时标注“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对全文主动公开的,只需要寄送办理复文即可。对采取摘要方式主动公开的,应当在寄送办理复文全文时,附上公开摘要。以合并摘要的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附上摘要涉及的代表建议和提案目录,或在摘要内容中进行相应说明。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审查相关程序,对办理复文内容及其他拟公开的办理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并综合研判办理复文公开属性等。
对共同办理(合办)件,各共同主办单位应当就办理复文是否公开相互沟通情况。主办单位就办理复文公开要求会商的,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出参考意见。
在提交立案时,提出人明确表示代表建议和提案内容不宜公开的,办理复文一般可暂不公开。
在审查过程中,主办单位认为需要征求代表建议和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其联系沟通。有关方面(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加强协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第九条 办理复文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承办单位获悉提出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暂缓公开办理复文。办理复文公开后,提出人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应当在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依申请公开办理复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嘉定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及本试行办法等,做好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办理结果,增强公开实效。特别是要通过政府网站,集中展示公开的办理复文、办理代表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等,方便公众查阅。
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并可主动展示本单位办理工作进展动态,尽可能全面地发布相关信息,便于公众理解。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当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本区“两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一般在当年6月底前公开。全年所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当年办理代表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公开。延期办理或跨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一般在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公开。
第十三条 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纳入承办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