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强化执法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卫生监督的社会公信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不断强化法治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懈努力。现将我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查情况及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第一责任人法治建设履职情况
我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历来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法制科。建立了委班子中心组每季学法制度;利用党政负责干部,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利用系统党政负责干部会议常提醒细叮咛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执法;利用委机关职工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提升法治意识;确定了9月为“卫生健康系统学法月”,邀请市级专家及律师对广大医务人员开展普法教育,提升法治素养,促进依宪依法履职。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9年我委依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规范事前公示,通过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及时公示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内容。二是规范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标识,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是推动事后公示。通过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我委制定了《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嘉定区卫生监督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命名规则》。委监督所共配置全过程执法记录仪40台,均配备有4G专线通信功能,在现场检查、审核、投诉举报处置、送达、稽查、重大活动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推行使用全过程执法记录仪,产生的视音频记录按照规则进行命名,通过委监督所“嘉定区卫生监督协管系统”将执法全过程视音频记录与户对象进行关联保存,做到可查询、可追溯。2019年自主开发了“嘉定区卫生监督全过程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在委监督所本部建有24槽位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一套,5个分所配备6槽位数据采集站各一套,6个采集站及40台记录仪统一由后端平台控制及管理。按照执法程序、遵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明确执法文书的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从而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并严格落实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包括: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我委认定的其他执法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我委作出的,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五、存在问题
(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照书本靠经验审核的多,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四)执法人员的法治素质还不够高、个别执法人员的责任心还不够强。
六、下一步计划
(一)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执法队员素质
为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程序错误、引用条款不当以及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的发生,要紧紧抓住法制建设这一主线,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年度学习和考核,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档案管理,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三)严格监督审查,落实责任追究
对违法、违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错案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需要公示的执法信息,加强监督审查,确保合法、合规。建立完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