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区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全区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26号令的规定,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这个定义进行排查,无论是否进行了文件备案。
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清理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有关指定单位等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2、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
原则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
1、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修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主要是: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二是行政法规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结果。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这两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使规范性文件清理与之保持衔接。
2、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1、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
2、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摊派的有关规定,而该收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
3、社会客观实际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本区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的
主要是指针对同一事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调整范围、管理方式等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提出一并予以处理。
四、清理意见
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时间
规范性文件清理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
对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于9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结果处理
(一)公布
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各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清理结果。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报备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在清理结束一个月内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将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汇总后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七、关于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总责。要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清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在清理中遇到情况和问题的,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 填表人: 电话:
规范性文件 名 称 | ||
上位法依据 | ||
清理建议 |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不一致 | |
不适应 | ||
不协调 | ||
操作性 不强 |
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 | |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以
及“继续有效”中的一种。
2、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填写“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一栏。
3、起草、实施部门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填写完毕的规范
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送交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