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在建和新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二、商品交易市场的引进。各镇、街道(公司)在引进商品交易市场时要严格把关,事先应当征求区商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投资主体的经济实力、投资领域熟悉程度、经营市场能力等作详细了解,进行可行性分析。
三、商品交易市场的申请。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向区商业主管部门递交关于新办市场的书面申请,同时须递交新办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用地证明、有关协议合同、投资开发商的基本情况等材料。
四、商品交易市场的审批。根据全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对新办市场采用联合会审验收的办法。具体分两个阶段:
1、立项会审。区商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书面申请后,牵头会同工商、计划、建设、规划、房地、消防、环保等部门,对新办市场项目进行论证会审,意见一致后,由区商业主管部门批复发文。市场投资者凭区商业主管部门批文,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筹建执照。
2、验收核发,市场投资者在市场开发建设基本完工后,具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提请区商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联合会审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设立的审查验收。各职能部门按照自己的管理职责,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开业的证明,市场投资者凭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开业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服务
1、规范在建和新建市场的用地性质及房地产权证。
(1)对在建市场用地进行清理,未按商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责令限期在一年内改正,市场用地现为工业用地的,在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由房地执法部门做出处理后,补办改变用途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市场用地现为使用土地手续的,向房地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补签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凡新建市场一律进行土地公开招标,中标者应向区计委办理立项,向规划部门办理“一书两证”,向房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市场投资者全面完成市场建设,在条件成熟、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可向房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房地部门根据投资者提供的完备资料及相关承诺,核发房地产权证。
2、市场投资者应当对整个市场实施统一开发和经营管理。投资者在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之前,一律不准对外招商,预收租金、定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
3,筹建成立市场协会。鼓励市场经营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4、在建市场和新办市场应落实专人负责。各镇、街道(公司)对引进的在建和新建市场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跟踪联系,加强协词、服务、监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