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在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后,修订了2011年起施行的《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暂行规定》。现报请区政府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附件:《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暂行规定》
(联系人:金燕, 联系电话:59105293)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4月14日
附:嘉府规〔2020〕2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