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财〔2014〕18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3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镇、嘉定工业区财政所,各街道、菊园新区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对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聘用和管理,我们拟定了《嘉定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4年3月13日

嘉定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聘用和管理,依据《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意见》(嘉府发〔2012〕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聘用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的跟踪评价。

(三)对财政支出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受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将评价资料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评价机构的确定应实施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入围中介机构的数量可根据区财政局的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投标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三章    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  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全过程委托和部分环节委托。全过程委托的,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部分环节委托的,评价组织者还应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  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等)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九条  评价费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对有关专业机构服务收费的规定。

评价费用可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

第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督促评价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机构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外聘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项目实行联系人制度,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和重要环节,并协调评价单位和受托评价机构间的工作配合。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将评价工作小组报评价组织者备案,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审核通过后应要求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把变动情况反馈给评价组织者。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内控程序。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对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或评审意见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反馈评价机构。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然后报送评价组织者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按审核同意后的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应尽量与方案评审专家保持一致。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包括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方案和报告的时间,应在评价组织者规定时间内完成。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须征得评价组织者同意。

第四章  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入围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排名靠前的中介机构在次年项目选择时具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绩效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入围中介机构不得将受托的绩效评价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不注册在本单位的个人。如果违规,经核实后,第一次予以警告,且当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予以扣分,第二次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绩效评价资格。

第二十条 当受托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受托评价机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视为无效并不予支付费用,同时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绩效评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协议对评价机构的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或发生报告质量问题严重、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报告及其它违法和违规行为的,经区财政局讨论后,视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评价费用,并予以警告或取消其今后参与委托绩效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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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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