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促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升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街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于巩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强化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效履行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监督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尤为重要。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保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所需人财物,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确保本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高效。

(二)完善网络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各街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除依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公共卫生管理力量外,还须依靠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等其他部门的力量,加强街镇统筹,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

二、规定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一)主要任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主要内容是以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管、医疗服务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重点职业病病人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为工作重点,开展相应信息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工作及卫生服务指导、安全隐患排查、配合监督处置、整改后追踪复查等,协助做好辖区卫生监督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街镇政府、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的联动,完善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之间的对接,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

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综合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全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应的服务技术规范,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明确本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内容,细化操作流程和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绩效考核,确保本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运行规范。

街镇政府:组织协调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所需人财物保障,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有关工作年度计划和布置相关任务,开展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和考核,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有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执业、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有关工作年度计划和布置相关任务,开展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和考核,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有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重点职业病病人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1、指导有关单位(企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掌握有关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动态,定期将信息上报至辖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对有关单位(企业)和居民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和服务指导工作。

3、开展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执业、学校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排摸、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有关调查。

4、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所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初步核实以及对有关单位(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开展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重点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工作。

6、协助辖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辖区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规范管理,提升人员素质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使用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使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有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身体健康、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有卫生专业或公共卫生、医疗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逐步向“从事公共卫生、医疗等相关专业工作或接受过卫生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要求过渡。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区卫生局的组织下对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上岗前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区卫生局发放《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证》,持证上岗,推行统一着装。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卫生监督协管员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协管服务能力。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和考核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和考核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待遇参照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编专技人员水平,并根据卫生监督协管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惩。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并由区卫生局及时收回其《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证》,不得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不接受业务培训或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3、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

5、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岗位的。

6、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科学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区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内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年度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卫 生 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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