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02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主题分类: | 委办局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渠道
根据《条例》、《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本机关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嘉定”政府网站的“生态环境”频道、“嘉定环境”政务微博、“嘉定环境”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同时,在嘉定区档案馆、嘉定图书馆、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本机关党政领导成员名单、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2、法律法规标准: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境标准。
3、环境规划:综合性和专业性规划、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4、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实施机构。(具体内容参见“上海嘉定”政府网站的“生态环境”频道的网上办事栏目)
5、环境管理:大气、水、噪声、固废、自然生态等管理信息。
6、处罚与环保核查:行政处罚、环保核查信息等。
7、环保科技:重大环保科研课题等。
8、环境统计: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等。
9、其他:干部人事、行业建设、纪检监督等。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39178615;传真号码:021-39178610;接待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3号楼301室(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15;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01800。
受理申请机构不受理环保信访、举报、建议、释疑。
(二)提出申请基本要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上海嘉定”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内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并附有效身份证明,通过系统直接提交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400号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018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至上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4、传真受理:申请人通过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传真至:021-39178610。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告知查找途径。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