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包括:(一)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嘉定区人民法院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嘉定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是包括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本部以及下属0 家预算单位的综合收支计划。
本部门中,行政单位 1 家,事业单位 0 家。
2016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为12,062.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2,062.38万元,其他财政资金支出预算0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中,基本支出8,287.22万元;项目支出3,775.16万元。部门支出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共安全支出”科目 11,452.11万元,主要用于工资、津贴奖金、专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等。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 61.66 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费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科目 316.37 万元,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费。
4. “住房保障支出”科目 232.24 万元,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