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人及对应条款: |
投标人在本标段投标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签字。
本项要求投标人盖章和签字具体指投标文件的下列内容: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附录B;
6、保证书。
7、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建筑工程 专业 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是否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提供的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后时间未满180天,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离职除外。);
(4)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5)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7)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9)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0)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11)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2)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3)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4)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5)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7)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20)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21)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210.9042 万元(含规费、税金)的;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低于分部分项清单合计报价×2.97%(3.3%×90%)的,将否决其投标。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3.1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3.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
3.3增值税税率为9%(沪建市管〔2019〕19号文)。
4、工期超过100天的;
5、质量不满足“一次验收合格”规定的;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
7.2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7.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如有)。
(七)投标人在本标段中存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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