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人及对应条款: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附录B;
6、保证书。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建筑工程 专业 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187.67 万元的;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低于分部分项清单合计报价×2.97%(3.3%×90%)的,将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3.1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3.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
3.3增值税税率为9%(沪建市管[2020]19号文)。
4、工期超过 45 天的;
5、质量不满足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开标过程中,电子文件与备用电子文件均无法打开致使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8、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质量过低致使技术标投标文件无法评审或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
9、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9.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将在本条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会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