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人及对应条款: |
(一)否决投标评审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附录B;
6、保证书。
7、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
3、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3)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326.33万元的;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3.3%的90%(即2.97%);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3.1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3.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
3.3增值税税率为9%(沪建市管〔2019〕19号文)。
(4)工期超过40日历天的;
(5)质量不满“一次验收合格”规定的;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将在本条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会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