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人及对应条款: |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投标截止当日未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 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准)。
(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 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社保缴纳以《投标承诺书》进行评审。
(5)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6)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7)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8)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 股或参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9)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吊销资质证书;
(10)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为准);
(12)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16)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本项目“开标信息”表中所拟派的注册建造师与投标文件不一致。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有缺失;
(6)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
(7)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8)重大危险源识别管理分析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9)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5、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将在本条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会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三、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
1、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以投标单位电子上传文件为准):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4)投标函附录B;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标报价高于363.9785万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 90%的;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低于分部分项清单合计报价×2.97%(3.3%×90%)的,将否决其投标。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
(1)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3)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5、投标人在本标段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