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4环罚〔2022〕45号上海辉雅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领取并粘贴识别标志案
发布日期:2022-1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2〕45号
案件名称:上海辉雅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领取并粘贴识别标志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辉雅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776654431D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玉华
主要违法事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领取并粘贴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伍仟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2-1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