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4环罚〔2023〕1号上海嘉定区安亭钢窗厂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发布日期:2023-0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嘉定区安亭钢窗厂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嘉定区安亭钢窗厂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133620668E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文兴
主要违法事实: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玖万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3-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