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14环罚〔2024〕21号 上海兴长活性炭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发布日期:2024-04-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14环罚〔2024〕21号
案件名称:上海兴长活性炭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兴长活性炭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607726959T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兴长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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